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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由業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具體到北京,目前要接受區、縣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的指導。
指導不等于領導,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大會,應通知區、縣小區辦,請求他們派人指導,如果他們不指導,則屬于區、縣小區辦不作為,并不影響業主自行成立業主大會。
1.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2.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3.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