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定,并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擬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修改方案。
四、擬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依照有關政策并經業主大會授權,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
五、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收益分配方案。
六、設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后,擬定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七、會同物業管理企業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規章制度的方案;擬定物業服務費用分攤及交繳規定的方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分攤、交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的方案。
八、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九、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并配合解決管理服務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協調業主之間及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
十二、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