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有何不同?
答:《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中明確規定:一切權利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等。這里很明確:小區物業管理事務的“話語權”在業主大會,而不是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由小區內產權人、使用人通過產權人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該物業區域內產權人、使用人實施物業管理的主體。也可以說,將來業主的大事情由大家決定,小事情則由業委會來處理。
問:啟動首屆業主大會的前提和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首屆業主大會即社區第一次成立的業主大會。通讀《物業管理條例》、理解條例內容是召集啟動業主大會的前提。業主大會不是所謂的自發組織,更不是違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印發的《業主大會規程》和房地局頒布的相關文件。
問:籌備組工作的公正性如何保證?
答:籌備組代表的產生應堅持自薦的形式,反對領導推薦和“欽定”。 《物業管理條例》中相應的解釋為:首屆業主大會的建立由房屋建設部門和業主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雖就一句話,卻是實際操作中最困難的事情。如果業主希望參加籌備組,需要將自薦材料張貼在社區布告欄內。如果沒有嚴格的候選人產生程序,即便籌備組號稱與業主商議之后推薦產生了候選人,也將因這個“商議”沒有確定的程序和規則而無法被公開監督,自然會導致候選人的產生遭到業主的廣泛質疑;如果籌備組直接推薦候選人,更將被業主稱為“暗箱操作”。即便這些候選人通過了選舉程序,也由于他們的產生過程受到質疑而無法開展實質性的工作。
問:籌備組的經費怎么籌集?
答:費用可由業主募捐、或發展商支付、或墊付、或物業公司墊付。一方面,在業委會籌建初期,工作十分繁雜,很多發起人都是利用業余時間承擔超過一般工作時間和負荷的事務。另一方面,委員的工作要消耗大量時間同時需要智慧,而受益人又是全體業主,而且印選票和召開會議的花銷也都很大。所以,由全體業主支付相應的酬勞和補償是合理的。由于《物業管理條例》中沒有嚴格限制,故業主大會產生的決議,可以解決這些花費的合法性問題。從資金的來源說當然讓業主在繳納物業管理費以外再籌集業委會的費用是不現實的。而目前物業管理企業在按照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時,又沒有這筆開支。這時,業委會的人力資源和資金資源就顯出匱乏。在“包干制”的物業管理合同中,由物業管理公司支付該筆額外費用又顯得不公平,也會造成“這兒多花了錢,那兒就少花”的借口。所以,與物業管理公司友好協商;在有條件的小區,適時推廣物業管理的“酬金制”合同;政府修改相應的收費標準等,都是目前可以參考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