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程序極待規范
《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雖然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但是對召開業主大會的條件、業主委員會的組織保障、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業主委員會的法律責任等都沒有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行產生業主委員會”,沒有具體規定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物業交付時間、入住比例等)。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規定“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這就是說,如果建設單位不參加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大會就不可能成立,也就不可能產生業主委員會。而現實生活中建設單位及前期物業管理公司出于利益考量(如存在建設質量問題、害怕失去物業管理地位等)而不愿意成立業主大會的大有人在,這樣業主委員會的組建也就不可能順利進行。
業主委員會作為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要具體負責實施業主大會的各項決議和規定,處理本區域內與物業管理相關的事項。但是由于業主委員會的委員都是兼職,在完成各自的本職工作之余,不可能有很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處理業主委員會的事務。雖然一些地方性法規如《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置專職主任、副主任或者聘請專職執行秘書,但是從全國范圍看,如何保證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效果是一個普遍性的難題。目前業主碰到什么問題,往往不是想到找業主委員會,而是通過物業管理公司來解決。但如果業主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出自物業管理公司呢?業主又該找誰呢?
《條例》也規定業主和業主大會都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但是對監督權的行使、監督機構、監督方式等都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很容易造成“人人監督、人人都沒法監督”的局面。另一方面,《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的業主擔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業主委員會委員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又不能取得合理報酬,完全憑著公益心為全體業主服務,可能在短時間內可以做到,但是要堅持二、三年甚至更長的任期則并不可行。并且在沒有監督機制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委員極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職權為自己謀求私利而不惜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
本文關鍵詞:業主委員會,運作程序,極待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