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自治,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基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民主的原則建立自治組織、確立自治規范、自我管理本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的一種基層治理模式。
業主大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組成,維護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利益,行使業主對物業管理自治的業主自治機構?!段飿I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根據建設部2003年出臺的《業主大會規程》第9條規定,業主大會履行以下職責:①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②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③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④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⑤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⑥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