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的開會要求和表決方式
1.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2.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3.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4.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6.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解讀:業主大會開會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體業主,并告知相關的居委會,業主大會不一定要采用開會形式進行,業主大會作出一般決定,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1/4以上即可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條例沒有規定成立業主大會要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也沒有要求一定要用“贊成票”的方式通過決議,因此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不是特別難。 北京的業主目前可以參考京房地物字【1998】308號文的規定,通過公告方式選舉產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采取通過公告方式選舉產生的,應依照下列規定: l.籌備組在廣告欄、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告管委會章程和管委會委員候選人和選舉辦法,同時書面送達全體產權人上述材料;2.在選舉辦法規定的時間內,籌備組未收到占總票數50%以上的反對票,即可向各區縣小區辦進行業主委員會成立備案。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