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大會成立的條件是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滿兩年。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接到書面報告后的30日內,與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一起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部分業主、建設單位組成。籌備組中的業主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業主予以推薦產生。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籌備組應做好各項籌備工作,并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邀請居(村)民委員會參加,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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