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職能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依照法規、規章、規定負責有關公共維修基金的續籌并監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算和決算;
(五)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七)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八)監督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九)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予以支持;
(十)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業主大會批準。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管理規則。
因此業主在對物管公司有意見時要首先向業主委員會反映,由業主委員會出面替業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張對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進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