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業主大會規程》,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③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④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⑤具有一定組織能力;⑥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①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③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④有犯罪行為的;⑤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⑥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⑦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