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規定,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并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的組織,履行下列六大職責:
(1)制訂、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5)制訂、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以下五項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經過對比后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業主大會既有制定業主公約等內部規章制訂權,又擁有進行“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決定專項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籌”等民事活動的資格,還能夠代表全體業主對公共場地、設施設備行使財產權;
第二,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一個常設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負責處理業主大會的日常事務,對外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本身沒有獨立的意思能力;
第三,業主委員會雖然是依法成立的,但是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經過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所以業主委員會不是法人;
第四,雖然目前在物業管理實務中人們普遍把業主委員會作為其他組織來對待,但是從法律責任上分析,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業主不可能對業主委員會的行為承擔最終責任,因此,業主委員會也不屬于其它組織。
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的關系就如公司董事會與股東會的關系相當,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一個內部機關,而不是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目前并不具備任何法律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