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四)有犯罪行為的;(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六)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不履行委員職責的;(七)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八)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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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四)有犯罪行為的;(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六)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不履行委員職責的;(七)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八)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