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去看了一個樓盤,在開發商的吹噓下簽了購房認購書和交了定金,回來仔細看看認購書,發現是一個霸王認購書,具體為
1、認購方須于簽署本《認購書》即2006年5月10日之前,攜同本《認購書》及首期樓款到出售方指定點,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有關文件,逾期則作違約,所有已繳付之樓款及費用恕不退還。
2、如認購方在上述限期內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未能依時繳付上述各期認購樓款違反本《認購書》之任何條款時,出售方可將認購方所交全部之款項沒收外并有權將該物業另行出售。無論以公開拍賣方式出售或私人交易概由出售方自行處理而無須事先通知認購方。因轉售而獲取之利益則歸出售方所得,如轉讓售價不足彌補出售方之損失,不足之數亦由認購方負責清償。
3、在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出售方若因任何理由致使該物業不能出售時,出售方不受任何事先約定約束。只需退還所收定金給認購方,而不附加利息及作出任何賠償。在退還所收定金后,此《認購書》自動作廢,雙方權益義務即時終止。
4、有關購買該物業之律師費、登記費、辦證稅費等政府規定由認購方繳付之一切有關的稅費均由認購方負責支付。
5、出售方有權修改該物業的建筑圖紙,而無須通知認購方或征得認購方同意。但須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為準。
6、認購方必須簽訂由出售方制定的《小區管理公約》和一份遵守本管理公約的《承諾書》。于物業交付使用之日起繳付管理費。
假設我去簽合同,發現合同里面更多的霸王條款,而開發商不同意協商調整或更改,我怎么辦?難道只有接受簽訂合同嗎?有沒有通過法律取消或更正這個霸王《認購書》那?具體怎么辦那?大家能否幫助我想想辦法那?
專家回復:
1、如果簽認購書時發展商還沒有取得所售商品房的預售許可證,則該認購書依法為無效的協議,對雙方沒有約束力,任一方可隨時要求取消該認購書,返還已交付的款項(甚至是定金);
2、如果簽認購書時發展商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則可通過兩種方式處理:1)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認購書,一旦被撤銷則款項依協議無效的結果處理;2)在無法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既然已經有沒收已付款的約定,因此不能直接適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關于在未能訂立買賣和情況下發展商應返還已收取買受人的帶有預付款性質的款項的規定。但可以參照“誰違約、誰承擔責任”的原則,看不能簽署合同的原因在于買方的惡意違約或是賣方的霸王或嚴重不公平條款或陷阱條款。如是后者,買受人仍然可以要求發展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