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去年年底交房,后來又拖到今年6月,可現在還沒準信呢!”皇姑區新漢城小區的業主徐先生,昨日在本報超級QQ上反映了這樣一件鬧心事,新房的交房日期從2009年12月31日推到了今年的6月30日,“我看那房子施工進度6月夠嗆能完工!”徐先生愁眉不展,本打算開春裝修的計劃落空了,“這套房子是我9月份結婚的婚房,可現在看來結婚干脆就住不進去了!”記者在QQ上得知此事后,即進行了調查采訪。
交房一拖再拖
徐先生2008年6月在皇姑區新漢城樓盤認購了一套近70平方米的商品房,并于當年10月交了首付,可他的心里卻一點底都沒有。“我當時還不知道具體啥時能交房!”徐先生說自己交了首付后開發商并未和他簽訂購房合同。
2009年夏,徐先生終于拿到了購房合同,上面約定的交房日期就是當年的12月31日,這回他終于放了心。“這樣2010年開春我就能裝修,9月份就能結婚了!”可讓他沒想到的是,2009年底開發商卻表示目前無法交房,要延期至2010年6月30日。“有啥招?等唄!”徐先生無奈告訴記者。
交房日期還能有準不?
轉眼到了5月,“我看那工程也沒啥進展啊!”徐先生眼看交房日期一點點臨近,幾次專門去工地查看,只見附近后起的樓盤都開始刮大白了,“我家這邊啥動靜都沒有呢,工地上都沒幾個工人!”
“買這房子就是為結婚準備的,可交房日期還能有準不?”徐先生一籌莫展,記者撥通了新漢城售樓處的電話,“可能得7月中下旬交房吧!”一名工作人員這樣向記者解釋,“2000多戶業主呢,得一家家交,這也得一個多月啊!”
“說是有每天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可耽誤事用錢也彌補不了啊!”徐先生眼瞅婚期將至,可婚房還沒譜。
消費者維權很無奈
而與徐先生有類似經歷的業主不在少數,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的佟麗輝律師表示,接到過類似的很多訴訟請求,開發商常以各種理由為借口遲遲延期交房,即便延期交房,合同中的違約金一般都是開發商定好的,從萬分之0.5到萬分之5不等,數額并不大,而且當業主要求賠付時,開發商常常告知會用物業費頂,大多數業主也只能接受這種安排。
佟律師表示,購房者是有知情權的,推遲交房過程中,購房者有權向開發商要求公布施工進度,并按購房合同中的有關約定,要求開發商賠付違約金,一旦延期超過合同約定日期(一般為180天或360天),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房。“可通常這種解決方法并不利于消費者,因為房價有可能在這段時間上漲,退房只是一種氣憤和無奈之舉。”佟律師也提醒廣大購房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看好相關條款,一旦發生延期過長的情況時如果與開發商協商無效,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