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本報刊登《“保留解釋權”就能免責?》一文,多位購房者反映開發區澤潤金融廣場宣傳上的一句“保留解釋權”,讓他們覺得心里面沒有底,甚至放棄了購買該項目的打算。他們質疑,“保留解釋權”是否會成為開發商逃避責任的借口呢? 文章刊出后,許多法律界人士及熱心讀者向樓宇熱線(88258599、82075047)表達了自己的看法。特別是購房者遇到類似情況該如何維權成了一大關注的焦點。開發區長江路附近的管先生稱,從保護弱勢群體的角度出發,開發商沒有兌現宣傳承諾,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絕大多數撥打熱線的讀者都表達了類似的觀點。
律師代中偉,從法律角度支持開發商無法免責的觀點。代律師稱,前年最高院針對商品房買賣糾紛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對開發商利用虛假廣告吸引購房者兜售商品房的行為進行認定。只要宣傳承諾的內容具體明確,即使開發商保留宣傳的解釋權,也無法逃避沒有兌現要約的違約責任。同時,陳潔律師也認為,這些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那么,購房者在遇到類似問題時,究竟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市消協的有關工作人員認為,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認購協議、購房合同時,最好將開發商廣告中的承諾寫入合同,并且盡量在合同中約定明確,以此防止開發商不守承諾不承擔違約責任,避免日后發生糾紛。消協工作人員提醒購房者,在發現虛假廣告時可以撥打消費者投訴熱線12315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