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維權業主可能需要用到的一些文件,希望這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關于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件重點原述:
會所、儲蓄所、娛樂活動室等經營性用房,居委會、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為公用建筑進行分攤。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營、自用、出租的房屋應當作為一個產權單位去分攤公用建筑面積。
物業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業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應使用設計用途為物業管理、辦公或住宅的房屋。
為多幢房屋服務的物業管理用房,可以為多幢房屋分攤。
每幢商品房所分攤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可占該商品房建筑面積的千分之四左右,
但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后,產權歸攤得的業主所有。
二、《關于室內機動車停車位銷售、測繪、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件重點原述:
-商品房銷售(預售)中,室內機動車停車位的銷售應以“個”為計價單位。
-室內機動車停車位的面積,可按停車位實際占用面積的方式計算,也可以按實際占用面積加分攤的
公用建筑面積的方式計算,但每一幢樓房只能選擇一種計算方式。
-銷售的室內機動車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與購買的商品房合并核發所有權證。
三、建設部頒發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中明確規定:
第六條 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公用面積
第八條 公用建筑面積由以下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公共用房和管理的建筑面積,
2、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計入公共面積的部分。 因此
每棟樓之間有道路和草坪,甬道,籃球場,停車位,人工湖等.屬于建筑物外部,不計入公攤。
物業管理規定中指出,是屬于全體業主的,但開發商在簽訂合同時,可能會附加條款,把這部分算入開發商名下或特有業主名下(如1樓送的花園就給了1樓業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