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下水道設計不符合國家標準,導致業主家多次滲水,財物毀壞。在業主打官司三年后,惠州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開發商需對此負責并賠償29000元。
新房入住多次浸水
小小的排水問題,官司打3年,終于贏了,惠東的許先生徹底放松了。2000年,惠東的許先生向開發商陳先生購房,經質檢、水電部門驗收合格后,樓房交付給許先生。許先生裝修后,于2002年入住新屋。
許先生說,入住一個多月后就發現浴室排水管道堵塞,半年以后,因為下水管道多次堵塞,導致他家多次被水浸。許先生稱,他多次找陳先生交涉,要求改管道并賠償損失,但都被拒絕。
報警無效訴至法院
接下的幾年里,由于事情沒有解決,許先生拒繳管理費。每次一浸水,他就打110報警,派出所出警后,說不屬于公安管轄。
2006年12月,經過咨詢律師后,許先生起訴到惠東法院,以下水管道堵塞造成其房屋水浸而致財產及人身損害為由,要求開發商陳先生承擔賠償責任,并重新更換排水及排污管道。
2007年,惠東法院委托惠州市房屋安全鑒定所對許先生所住的房屋的下水管道的堵塞與該下水管道的設計有無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經過一年的等待,2008年10月份,鑒定結論是下水管道設計不符合國家標準。同時,物價部門評估,因水浸造成許先生損失29000多元。依據鑒定結論,惠東法院一審判決陳先生賠償許先生29000多元。
開發商上訴結果敗訴
對此判決,陳先生不服,上訴到中院要求改判。官司又拖到2009年。陳先生說,房屋經驗收合格才交付,此后許先生自行裝修入住使用一年多之后堵塞,不能以質量為由賠償。
最近惠州中院受理此案,法官認為,陳先生認為許先生的房屋遭水浸可能有其他原因,但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在有鑒定結論認為下水管道設計不合格的情況下,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陳先生敗訴,需向許先生賠償29000多元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