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贈送地面車位的承諾無效
案例簡介:汪女士于去年年初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簽約時,房產公司書面承諾贈送汪女士地面車位一個,使用權為20年。后房產公司告知汪女士,因地面車位為公共設施,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故無法兌現承諾。汪女士遂以房產公司未能履行承諾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房產公司按每月200元支付20年車位使用權損失,共計48000元。
法院判決:法院認定房產公司贈送地面車位的承諾為無效法律行為,房產公司對此應承擔過錯責任。參照目前車位使用價格標準,法院最終判令房產公司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賠償汪女士所受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整。
律師分析:長期以來,附贈地面車位作為一種促銷手段一直比較流行。然而根據目前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地面車位是小區公共設施,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共有,作為小區開發商的房產公司無權將其所有權、使用權單獨轉讓,否則應當認定為無效行為。據此,本案中,房產公司承諾贈送地面車位給汪女士的行為被判為無效,房產公司并因此對自己的無效承諾承擔了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購房者,在作出購房決定之前應當弄清楚開發商承諾行為的性質,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房產公司或代理銷售公司在銷售房屋時不要隨意作出一些無權承諾,以免到時候因承諾無法兌現而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