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頂層送閣樓和露臺”,這是開發商誘人的廣告用語。可是當一房主購買了頂層的商品房后卻發現,自己家樓頂被劃給隔壁。更讓他撓頭的是,由于對方沒做防水,這新買的房子就漏了水。無奈之下,他將鄰居和開發商一并告上法庭,討要屬于自己家樓頂的面積。
根據購房合同的規定,“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歸買受人”,但開發商拿出設計圖紙,屋頂的露臺是平均分割的,所以不存在惡意串通和私自劃給他人。
隔壁鄰居對于他的起訴也覺得冤枉,“樓頂的面積都是均等的,別人家也是這樣。”
經審理查明,兩家屋頂均是露臺,一矮墻相隔出等大的面積。原告家樓頂確實有一塊面積被劃入了隔壁鄰居的露臺。而蓋樓房的樓頂建筑設計圖,露臺以矮墻隔開,兩家面積相等。屋頂的實際狀況與設計圖相符。兩家在買房時,確實都與開發商簽訂了買賣合同,均約定“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歸買受人”。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室、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樓頂屬于共有部分。業主對其專有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原告所主張的屋面使用權,屬于共有部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規定的“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歸買受人所有”,與建筑物的實際狀況不符,是不能實現的約定,也與物權法中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悖。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今年年初,隔壁鄰居又反過來將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將放在人家露臺的物品拿走。原來因怕漏水,他在鄰居的露臺上堆放物品,并在上面加蓋了一塊苫布。
最后,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自家負責各自樓頂的保溫和防水,矮墻拆除,保留欄桿,屋頂的使用面積仍以欄桿為界,原使用面積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