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說鄰居的地基離自己家太近,導致自家房屋下沉開裂,另一家卻認為是對方自己建房時地基不牢固造成的,原本是相安無事的兩戶鄰居,卻因此形同陌路。
吳某是溧陽后周鎮人,2003年10月份,吳某買下兩間地基,2003年12月份,當地政府建房辦規劃紅線后,吳某開始進行基礎施工,房屋建好后,麻煩事緊跟著也來了。
鄰居徐某早吳某家半年建起了一幢三間三層樓房,兩戶人家墻距只有4厘米,兩家人原本相安無事。但是兩年前,吳某突然接到溧陽市人民法院的傳單,告他的正是鄰居徐某。徐某認為吳某的房屋建成后,導致自家的房屋出現沉降和裂縫,因此要求吳某做出賠償。
吳某告訴記者,自己建房是經過相關部門審批的,并且當時建房也是按照規劃設計施工的,自己并沒有違規操作的地方,房屋建好后,工程質量也通過了驗收,現在鄰居突然站出來稱自己的房屋受到了影響,并且要他承擔賠償,這顯然不能讓人接受。吳某還告訴記者,據他了解,自家房屋還沒開工前,徐某家的房屋很多地方已經出現不均勻的沉降和裂縫。吳某出示了由溧陽市房屋安全鑒定所在2004年12月7日,給徐某出了危房通知書,該通知書稱“經鑒定屬局部危險房屋,該房應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固”。這說明,該局部危房完全可以加固除險的。徐某不但不采取措施進行加固,反而在2層樓面上開辦了羊毛衫廠,加劇了該房的不均勻沉降,故而造成危害傾斜,造成更大的損失。
2005年2月24日,溧陽法院楊莊法庭開庭審理此案,結果由于原告起訴時未提供相關證據,后法庭一直未正式開庭。其間因原告的申請,法院委托溧陽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其危房原因進行了司法鑒定,委托常州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對原告房屋加固的方案進行設計,該公司人員對房屋進行了現場查看,并查閱了法院提供的資料后認為,房屋無正規設計圖紙,暫不能出具加固方案,若一定要出具加固設計方案,則需對該房屋的地質進行補鉆,以獲得準確的地質資料,此外,還得對房屋的基礎及上部結構進行現場檢測。然而溧陽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其危房原因鑒定報告出來后,由于該報告不符合我國有關對司法鑒定的要求,經吳某多次申請,法院又委托南京東南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對引起危房的原因進行了司法鑒定。
2007年1月21日,吳某因再一次收到溧陽法院傳票,到法院拿到材料才知道,還是因上述案件,原告要求其賠償損失18萬元。一件案件怎么能在同一法院同時訴訟兩次,吳某了解后得知,法院已經同意徐某的撤訴請求,對于吳某申請鑒定的費用9000余元,法院沒有給出答復。2007年3月9日,原告又提出拆房重建造價的申請,吳某認為:本案涉案的財產損失應為原告在發現房屋出現裂縫情形初期采取修復措施所花費的費用。對此,法院拒不采納。2007年4月27日,原告又提出要求對拆除該房的人工費用和該房拆除后的殘余價值進行鑒定。2007年7月20日,第三次開庭,被告吳某提出本案的涉案財產損失應當是原告在發現房屋出現裂縫情形初期采取修復措施所花費的費用,法院卻以過了舉證期限為由,不予同意。
2007年8月13日,溧陽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被告吳某賠償原告徐某房屋損失人民幣88.1萬余元。對于上述判決,被告吳某不服,表示要上訴。
江蘇南京金三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躍東:本案主要涉及兩個關鍵問題即損失如何構成以及責任如何分配。其中,損失如何構成。2004年12月7日溧陽市房屋安全鑒定所在通知原告之房為局部危房的同時,就告知原告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固。此時,房屋為局部危房,而且可以采取加固措施。因此,從2004年12月原告就應當依照溧陽市房屋安全鑒定所的告知采取加固措施。因而本案應采取加固措施的費用為損失構成,如果因原告自身的原因導致加固措施費用增加,應由其自身承擔。責任如何分配,應由有資格的權威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對原告房屋成為危房的原因作出鑒定,并結合原告私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因素來確定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另本案先是訴到溧陽楊莊法庭達兩年之久均未正式開庭審理過,雖然法律規定,鑒定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但只要認真計算一下時間,該法庭還是明顯違反了我國法律關于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記者 張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