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從何時開始,“買頂層送屋頂”已成為筑城樓市的一種流行做法。有了開發商的贈送承諾,一些頂層業主儼然將屋頂視為其私人“地盤”,小區內私搭亂建現象也越來越普遍。雖然許多非頂樓住戶對此也有抱怨,但卻無可奈何,原因在于很多業主當初在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屋面使用權歸開發商,那么現在開發商將屋面使用權轉讓與頂層業主,非頂層業主自然無發言權。與開發商簽訂了合同,業主是不是真的就對屋頂使用權沒有發言權了呢?開發商究竟是否有權贈送屋頂面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0條、71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73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此外,根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樓頂平臺原則上屬于共有部分。
也就是說,作為建筑物基本結構的屋頂等共有部分,法律并沒有賦予開發商送頂樓平臺的權利,開發商對頂樓業主送平臺的承諾,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都是無效的約定。依據《物權法》規定,屋頂是公共部位,歸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對屋頂的使用,應由全體業主共同約定,除非該頂樓平臺符合認定為專有部分的條件。首先其必須在規劃上即屬于特定的房屋,并且在開發商銷售時,贈送的部分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劃,而且還被明確地列入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中的,才被確認為房屋的組成部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