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小區的業主,近來天氣較熱,有些小孩就到小區內的人工池塘邊玩耍,有幾次失足落水險些釀成事故。水池、假山都是容易造成事故的地方,物業公司是否應該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答:根據市房地局的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在以下部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水景、親水平臺:應標明水深,照明及線路應有防漏電裝置。
(2、兒童娛樂設施,健身設備:應由生產企業在醒目位置設置使用說明標牌,注明使用方法、生產企業名稱,提供質保承諾和維修電話。
(3、假山、雕塑:應標明禁止攀爬等行為。
(4、樓宇玻璃大門:應有醒目的防撞條等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識。
(5、電梯:應設有安全使用和故障注意事項的標識,維修養護時應設置圍護措施。
(6、電表箱、消防箱:應保持箱體、插銷、表具和器材完好,設置警示標識。
(7、水箱、水池:應加蓋或加門并上鎖。
(8、窨井、污水處理池:應保持蓋板完好,維修養護時應設置圍護和警示標識。
(9、垃圾堆放:應規定生活和建筑垃圾分類堆放,建筑垃圾實行裝代化。
(10、挖溝排管:應標明施工期、設置圍護和警示標識。
(11、腳手架:應確保穩固、警示標識明確,行人出入口有防護、抵擋笆牢靠。
(12、應對業主自我檢查防范予以告示,提醒居民對雨蓬、花架、曬衣架、空調室外機架等部位和陽臺扶手擺放花盆、吊掛雜物等行為強化自我安全防范。
以上是政府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如果物業公司未按照這些規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時,物業公司是否只承擔行政責任而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未必會有這些安全防范的規定)
我認為,如果沒有按照這些規定履行相應的責任而導致他人人身受到傷害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如果因此造成他人傷害,則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應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