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山西男子鐘曉聲(化名)在重慶買了一套別墅,房產證上寫著他的名字。2009年底,他瞞著妻子與人簽訂了賣房合同,打算將房款拿給工人發工資。誰知妻子趙某得知后堅決反對賣房,鐘曉聲隨即被買方告到渝北區法院,該院一審判賣房合同有效。
山西男子鐘曉聲(化名)在重慶買了一套別墅,房產證上寫著他的名字。2009年底,他瞞著妻子與人簽訂了賣房合同,打算將房款拿給工人發工資。誰知妻子趙某得知后堅決反對賣房,鐘曉聲隨即被買方告到渝北區法院,該院一審判賣房合同有效。隨后,趙某也起訴丈夫,要求法院判賣房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后她不服,又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昨天,市一中院已受理此案。
2006年趙某在北部新區購買的別墅記者張路橋攝
籌資困難欲賣房發工資
今年42歲的鐘曉聲幾年前在山西晉城老家開了一建筑公司。2006年,老婆趙某來重慶,在北部新區買了一套套內面積為361.44平方米的3層別墅,房產證上寫的是丈夫的名字。鐘曉聲昨日告訴記者,2009年12月,他在山西晉城搞建筑,因資金周轉困難發不出工資。他四處籌錢無果后,決定賣掉重慶這幢別墅。同年12月底,他通過該別墅小區的一名工作人員介紹,于當年12月27日,與一名姓陳的男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將這套別墅以453萬元的價格賣給陳某,并預收了對方30萬元定金。
“我當時想賣掉它來給工人發工資。”昨天下午,鐘曉聲后悔地告訴記者,與陳某簽合同時,他并沒有與妻子趙某商量。趙稱,后來丈夫找她要相關證件,準備給陳辦房產過戶手續時,才向她道出實情。“當時我氣哭了,還和他狠狠地打了一架,我堅決不同意把這套別墅賣掉。”趙某說,當時兩人還鬧得差點離婚。
法院一審判買賣合同有效
隨后,鐘給陳發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書,并退還30萬元定金,但被拒絕。今年4月12日,買房人陳某一紙訴狀將鐘曉聲告到渝北區法院,要求判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并要求鐘曉聲繼續履行合同義務。5月11日,鐘曉聲向該院反訴買方陳某,要求確認兩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等。6月8日,渝北區法院對本訴和反訴進行合并審理。
庭審時,鐘曉聲辯稱,該幢別墅系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自己在未征得妻子同意下擅自出售,希望判決自己的行為和該合同無效。6月23日,渝北區法院在一審中判決雙方簽訂的這份合同有效。鐘曉聲敗訴后不服,遂上訴至市一中院。9月10日,市一中院作出裁定稱,鑒于鐘妻趙某已向渝北區法院提起訴訟,而本案的處理需依該案的處理結果作為依據,而該案尚未審結,故“本案中止訴訟”。
妻子起訴要求判合同無效
今年6月30日,趙某狀告丈夫和買方陳某,稱丈夫當時是在瞞著自己的情況下,與陳簽訂的合同,認為該套房屋系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在未經她同意下丈夫擅自與陳簽訂合同,希望法院判鐘與陳簽訂的合同無效。庭審時,鐘曉聲稱,當時與陳簽訂合同并未讓妻子知曉,同意妻子的訴求。而陳則稱,因該房屋登記在鐘的名下,兩人簽訂的合同應屬有效合同,要求駁回趙的請求。11月1日,渝北區法院一審駁回了趙的訴訟請求。趙不服,又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法官釋疑
一審為何判合同有效
渝北區法院一審判決趙某敗訴的依據是什么呢?辦案法官稱,訴爭房屋的登記在鐘曉聲一人名下,未登記有其他共有人,且趙和鐘也未舉證證明在交易中告知了訴爭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同時,鐘在與陳交易中,持有該房屋的原始購房合同及票據,并將原件交給了陳。庭審中,鐘陳兩人均表示在簽訂的合同過程中,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按照公示公信原則,作為買房的陳有理由相信,鐘對訴爭的房屋具有完全的產權和處理。
律師建議
一方登記房產
一方保管票據
昨天,針對鐘曉聲這種狀況,重慶國生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李玉盛建議,如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夫妻一方的名字,那么建議另一方保管原始票據,以防在關系“交惡”時,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進行處理。李律師介紹,在正常情況下,在處置共有財產,簽訂買賣合同時,必須有夫妻雙方的簽字或一方的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