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園新地標業主委員會因開發商前期物業公司在撤出小區前,將滅火器拿走而憤然起訴物業公司 記者今日獲悉,位于海淀區清河的永泰園新地標小區業主委員會就開發商的前期物業公司在撤走前拿走小區全部滅火器一案,經過長達半年的訴訟,終于勝訴,成為中國歷史上第
-----永泰園新地標業主委員會因開發商前期物業公司在撤出小區前,將滅火器拿走而憤然起訴物業公司
記者今日獲悉,位于海淀區清河的永泰園新地標小區業主委員會就開發商的前期物業公司在撤走前拿走小區全部滅火器一案,經過長達半年的訴訟,終于勝訴,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例以業主委員會的身份告贏開發商前期物業公司的成功案例。
自2004年4月新地標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以后,該業主委員會就積極與開發商泰華集團商談其旗下的物業管理公司應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服務協議等事項,泰華集團董事長認為其物業公司是他們的兒子,兒子得聽老子的,怎么能聽業主委員會的?怎么能和業主委員會簽署什么服務協議?一直拒絕和業委會配合。2005年初,業主委員會迫不得已,只好通過程序,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標,選聘了一家二級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但是,開發商的前期物業公司拒絕離開小區,造成新的物業公司無法進駐。后來經過反復談判,在開發商將能產生收益的部分,包括會所、幼兒園、車庫、地下一層和31層等公共建筑強行占領后,同意在2005年5月底進行交接。就在新的物業公司進駐前夕,開發商私自將小區內的所有滅火器以及部分消防栓槍頭拿走,拉到一新開發的小區,新地標小區面臨無一個滅火器的現狀,給小區的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新地標業主委員會多次找開發商交涉,要求開發商返還滅火器,均遭到拒絕。無奈,業委會在向消防部門、派出所、街道辦事處等反映而沒有人理睬后,憤然將開發商的物業公司泰華佳園物業公司推向了被告席。
泰華佳園公司認為,小區內的滅火設備系開發商無償提供的,其所有權歸開發商,開發商拿走是理所當然的,新的物業公司進駐后,應對滅火器等負責補充。并認為業主委員會無權干涉前期物業拿走滅火器,也不應該起訴泰華佳園公司,不適用民事官司,屬于行政官司,應起訴消防部門。
經過海淀區法院由簡單程序改為一般程序的多次審理,海淀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正式判決永泰園新地標小區業主委員會勝訴。法院認為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符合有關規定,“永泰園新地標小區全體業主所購買的小區內的樓房,系經過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合格的,故公共消防設施、設備均為樓房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泰華佳園公司在審理中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該公司拿走的270個滅火器的出資人為泰華公司,泰華公司又將滅火器贈與泰華佳園公司,泰華家園公司在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期間,對小區的公共設施設備僅有管理權,并不用由所有權,在其停止對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時,無權將滅火器拿走。現業委會要求泰華家園公司返還滅火器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如泰華佳園公司不能返還,應按照滅火器的購買價格予以賠償”。
業主委員會呂世杰主任認為,小區的所有滅火設備,是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是樓內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國家明確規定必須配備的。如果開發商不配備,就不能通過驗收,不能通過驗收的是不能銷售的。未經全體業主的同意和有關消防部門的同意,任何人任何單位無權挪用,更不用說拿走。開發商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無視全體業主的安危,讓其前期物業在撤出小區前將全部滅火設備拿走,是違法行為,是盜竊行為,是十分不道德的行為。之所以將泰華集團推向被告席,一方面是由于消防部門在接到業主委員會就該問題的多次投訴后不過問,所在街道辦事處消防部門、派出所也聽任開發商的胡作非為,不進行勸阻和處理,業主委員會認為既然沒有任何部門來管,唯一的途徑就是到法院打官司,業主委員會相信法院能夠給出公正的判決。呂世杰說,還沒有聽說過,哪個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在撤出小區時連滅火器還一并拿走的事情,泰華集團居然開了這樣一個先河,實在是無法想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