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區域內哪些配套設施設備歸全體業主所有?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配套設施設備歸全體業主所有:
(一)物業管理用房;
(二)門衛房、電話間、監控室、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綠化、道路、場地;
(五)建設單位以房屋銷售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
(六)其他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設備。
建設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出前款規定的配套設施設備登記申請,由房地產登記機構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予以記載,但不頒發房地產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