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9日,一位買家咨詢告知我,他的賣家(炒家)將原房主的房屋在沒有過戶的情況下,以業主代理人的身份(炒家慌稱系業主的表哥,業主出國了)將原價36萬元的房屋提高到52萬元出售給他(兩次簽約相差不到一個月),原房主和他均被蒙在鼓里。由此可見,吃差價是相當厲害的。
怎樣避免吃差價呢?我認為對于房主來說,有一個簡單的方法,買家(炒家)要求業主辦理公證委托手續時(炒家往往找其親屬、熟人做業主的受托人),業主就堅持在公證委托書上注明買家(炒家)的姓名,即“在本人將該房產出售給×××(買家)時,作為我的合法代理人,代理權限如下”,其中,“出售給×××”,就限定了代理權限。這樣,炒家想通過不過戶就直接轉賣給第三人就很困難了。現行的委托書都沒有這樣寫,所以炒家了鉆了公證文書的孔子。
梁律師點評:
1、按照《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因此,對二手房屋通過中介機構的買賣,應核對其機構及人員資質進行核查;
2、核對合同當事人的身份。房屋買賣合同是大額商品交易,簽訂時對合同的主體資格應進行審查。筆者處理過因政策變更而無法購買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案件,也處理過房產權利有瑕疵、合同資格主體瑕疵的案件。由于其中涉及許多專業的法律知識,一方很容易掉入惡意相對人設計的陷進、
3、明確委托資格和權限。對委托買賣的更是要明確委托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最好和直接權利人交易。
4、發生糾紛盡早找律師咨詢。房屋買賣因合同的約定有很強的時效性。由于一方的不專業,不注意證據的搜集和保留,很容易產生對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