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長假結束后,山東濟南的武先生一家出游回來,發現家里已經被翻得亂七八糟,自己辦公用的筆記本電腦和一些首飾被盜。見此情況,武先生立刻撥打“110”報警。警方經現場勘察后發現,竊賊是用硬物撬彎武先生家窗口防盜門柵欄,從窗口爬進去行竊的。
此后不久,武先生以家中被盜與物業公司的保安巡邏工作不到位有很大關系為由,將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自己家被盜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5620元。
對于此案,本人認為,小區業主家被盜案件不能一概而論,要對業主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的具體約定進行分析。一般情況下,業主與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不會就業主家中財產失竊的賠償責任作出明確約定。因此,只要物業公司的管理人員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義務,不存在失職情形,業主家中財產失竊,并不能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物業公司有明顯失職情形,并且這種失職與業主家中被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則物業公司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竊賊從武先生家窗戶爬進去的情景被小區的監控攝像頭拍下,值班的保安人員并未發現,而且在物業公司提供的保安巡邏簽到表中,還有當時保安在安全無事故欄中簽字。這種有證據證明的失職行為,足以說明物業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業主家被盜都能有幸被攝像頭拍下,所以廣大業主在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該再三斟酌,“物業合同”中除了需要約定一般管理服務事項外,還應特別明確注明:一旦出現業主家中被盜事件,造成業主人身、財產損害,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一定賠償責任。這樣一來,業主就可以依據具體的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同時,物業公司是社區的服務單位,在收取業主物業管理費的同時,應當提供相應的服務,保安人員在巡邏時應該恪盡職守。如果住宅小區內時常發生被盜事件,最終會導致不負責任的物業公司被廣大業主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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