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75條第1款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物權法》第78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2條均規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因此業主大會的決定,只要有符合法定人數或者具有投票權的業主參加,并表決通過法定人數,對小區所有業主都有約束力,因此
一、沒有參加業主大會,不能成為否定業主大會決定的理由。
二、只要業主大會召開程序合法有效,大會表決符合法定人數且具有投票權的業主參加,并形成決議的,屬于合法有效,對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
三、若業主大會決議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