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的物管未經核實,錯將某業主當成一違規裝修的商鋪租賃人,并在電梯口等顯眼位置張貼公告,聲稱要對該業主進行懲罰。不甘示弱的業主也在小區內散發傳單,稱物管的公示行為是“犬吠之聲”。最終,這場鬧劇以侵犯名譽權的名義進入了法律程序,而且雙方互相起訴對方。昨天,記者從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通過判決,對業主和物管各打50大板,要他們互相道歉。
物管與業主口水戰打到法院謝×舉是東莞市長安鎮蓮花廣場寶蓮居的業主,而居佳公司是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去年5月24日,小區里每一棟樓房的電梯口都出現了一張《公告》,內容大致是小區的物管要對小區內8號商鋪的租賃人謝×舉進行懲罰,理由是對方不僅擅自更改商鋪結構,而且對小區的總工程師進行了人身攻擊。看到公告內容后,小區的業主謝×舉異常震驚。謝×舉將《公告》撕去。沒想到,他一離開,又有人重新貼上了新的。如此反反復復重復六次后,《公告》最后被張貼在了小區的公告欄里。氣憤的謝×舉也想出了自己的應對之策。數日后,小區的部分居民收到一張《告示》。《告示》中謝×舉以第一人稱,痛陳小區管理處毫無管理水平,并稱“本人不再回應犬吠之聲,任其犬吠……”終于,在雙方的矛盾進一步激化后,謝×舉以名譽權受侵為由,將居佳公司告上法庭。同時,居佳公司也反起訴謝×舉侵犯其名譽權,雙方互成原被告。
雙方行為均構成名譽侵權在東莞市人民法院的審理現場,居佳公司不能提供謝×舉就是8號商鋪的租賃人。法院提出,居佳公司在未能確定謝×舉為商鋪的承租人的前提下就制作《公告》,其內容明顯有違客觀事實。而且,居佳公司還在小區內的公告欄等處張貼《公告》,其行為確實是對謝×舉的名譽造成了不良的影響,構成名譽侵權。由于謝×舉不能證明《公告》對其造成了嚴重后果,因此,對于他要求居佳公司支付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居佳公司起訴稱謝×舉侵犯其名譽權的事實。根據證人證言,謝×舉在業主大會上承認該告示是其所發。因而,法院有理由相信告示是謝×舉發出的。而且,告示上“本人不再回應犬吠之聲,任其犬吠……管理處在古代是管家奴才”等話語確實具有侮辱性,因此法院認為謝×舉的行為也構成了對居佳公司的名譽侵犯。同樣,由于居佳公司無法證明謝×舉的告示對其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法院對居佳公司要求謝×舉賠付2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訴求不予支持。一審結束后,謝×舉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服,又于今年7月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經過審理,最終決定判決維持原判,判令居佳公司和謝×舉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互相向對方書面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