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外墻漏水,物業為其修好。在簽訂物業服務協議時候一定要署明各項服務項目。
近日,無錫某小區業主遭到前物業公司起訴,要求其支付2007年至2009年拖欠物業費用共計8000元。在法院法官審理中,發覺該案所涉矛盾在該小區中較為普遍。
該小區前物業公司表示,自2007年至2009年內,張先生欠繳20個月的物業費用總計8000元。該物業公司于之后撤出小區,現向法院起訴,請求張先生一并支付欠結物業費用。
張先生在庭審時辯稱,房子自交付后一直存在外墻漏水問題,其向前物業公司報修后曾來人修理,但并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之后該物業公司對張先生的再次報修未予回應,其便自行花費1萬元對房屋進行了維修。張先生認為該項費用本應由前物業公司承擔,且當時該公司承諾可免交物業費,因此該款應可從物業費用中抵扣。
根據法院查明,在張先生與前物業公司所簽訂的協議中,約定物業公司履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小修和急修的義務;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該協議的簽訂意味著張先生對該項條款知道并認可,前物業公司對外墻確實進行過修補行為,盡到了維修義務,而張先生再次提出的修補工作超出了所簽協議的范圍,其也無法提供前物業公司承諾免交物業費的證據。在審理過程中,因前物業公司自動減讓物業費至 5000元,遂法院最終做出張先生支付該物業公司人民幣5000元的判決。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四十條第二款規定,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為5年。關于房屋共用部位外墻滲水問題,在保修期內應由開發商負責修理,法官在此提醒業主,自行修理費用不能抵扣物業費。據悉,無錫市區新樓盤交付時提供給業主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上約定的小區外墻保修期一般為5年,超出保修期的大修需要通過小區業委會相關決議方能動用大修理基金,因此,業主在小區業委會未成立前,在保修期范圍內發覺外墻有滲水現象應及時聯系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進行維修,避免如上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