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的房屋,是指能夠遭風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娛樂、儲放物品和進行其他活動的空間場所。既包括住宅房屋,如居民樓,也包括非住宅房屋,如廠房、辦公樓等;既包括公有房屋.也包括私有房屋。這里的附屬物,是指房屋的附屬建筑物和構筑物,如圍墻、煙囪、化糞池、門斗、水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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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概念。
在拆遷法律規范的意義上,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是指在拆遷范圍內的土地上由人們所建造的房屋和為房屋的配套使用而建造的必要的附屬設施。這里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包括經有關部門批準建造的合法的房屋及附屬物以及未經批準建造的違章建筑。
所謂的房屋是指符合國家建筑規范的規定而建造的供人們居住的或者辦公、倉儲、娛樂、生產生活等其他需要的構筑物。附屬物是指為了房屋的使用而建造的必須的附屬設施,包括墻、甬路、門樓、廁所、棚屋等等。
拆遷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包括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是為了拆除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才申請房屋拆遷行政主管機關批準并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才與被拆遷就拆遷事宜訂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才會因拆遷事宜與被拆遷人發生這樣那樣的糾紛。因圍繞著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問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發生拆遷法律規范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就拆遷事宜與拆遷行政主管機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生拆遷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對于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性質及相關問題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