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各大城市的業主在購房后,一些城市采取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俗稱業主個人的“小土地證”)兩證的方式,還有一些城市采用發放土地、房屋權屬“兩證合一”的方式,如上海、深圳。而北京絕大多數業主在購買普通住宅后,一般僅能取得北京市建委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而無法取得小土地證,俗稱“以房帶地”。實踐情況是,僅屬于北京市建委發放銷售證、房產證的房屋和部分別墅、townhouse(聯排別墅)才可以辦理個人小土地證,而屬于區建委發放銷售證、房產證的房屋一律不對業主個人辦理小土地證。至于不能辦理的原因,土地管理部門一直沒有給業主合法合理的解釋。
業主取得房屋產權證書而無小土地證,意味著無法取得房屋法律意義上的全部權利,已經花錢買的土地在法律上卻一直登記在開發商名下,業主要隨時準備承擔這塊土地被他人處分甚至喪失房屋的風險,北京市宣武區太平街8號院拆遷糾紛的案例足以說明沒有小土地證對業主的風險和不利后果。
所以,業主即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無小土地證所存在的問題是顯而易見的,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開發商在房屋銷售中已經將辦理大土地證時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分攤在各單元房中。而業主在購買房屋后,如果只能辦理產權證,而不能辦理土地證,這行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甚至業主可以認定開發商違約而追究其違約責任。只是現在大部分購房人都沒有辦理小土地證的意識,才使得這個問題的矛盾沒有凸顯出來,一旦業主意識到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時,業主與開發商、業主與房管部門、開發商與房管部門之間必然會因為業主無小土地證的問題而產生矛盾,進而產生法律糾紛。二、因為開發商在交納土地出讓金后就可以取得大土地證,如果業主不辦理個人小土地證,而大土地證一直登記在開發商名下,業主必然會承擔相應的風險,現在開發商開發房地產項目依靠自有資金往往是不夠的,大部分開發企業都要把已經取得的大土地證抵押給銀行進行貸款,如果開發商的資金運作出現問題,貸款銀行只能拍賣所抵押的土地來回收貸款,這就面臨著業主已經實際購買了的土地使用權又被重新投放市場流通,那么可以想像業主所面臨的法律糾紛將是何等的艱難。河南鄭州60歲的老趙花20萬購買了一套三室一廳的住房,已經居住10年并已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卻因開發企業之間的土地轉讓要拆遷房屋,最終老趙因沒有小土地證、開發商有大土地證而失去了房屋,老趙取得的補償款也遠遠彌補不了其實際的損失。三、無小土地證的房屋在房地產二級市場轉讓存在較大法律隱患。《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也就是說,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僅有房屋所有權證而沒有小土地證的房屋是不能買賣的。如果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了,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那么可以認定該合同無效,據此可以想像,如果沒有小土地證的話,房地產二級市場的正常交易將是無法合法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