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與費用怎樣分配?《物權法》第八十條規定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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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業主共有部分的經費由業主共同承擔。同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要建立經常性經費的保障,建立經費籌集的長效機制。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從公共收益中獲得經費保證。
物業服務費是因為物業服務機構為業主共有部分提供服務而產生的費用,因此應當將物業服務費也納入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經費中,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向業主收取然后統一付給物業服務機構,而不應當由物業服務機構直接向業主收取。
因此,物業服務費用也應當納入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預決算,向業主公開,受業主監督。
顯然,業主對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經費有保障義務,同時也有監督經費使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