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小偷來我家入室行竊,盜取了電腦和其它財物,損失共計15000元左右。有人目睹小偷搭乘一無牌照的士離開我家所在小區,而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并未對其進行詢問和登記。請問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應當賠償我的經濟損失?長沙一市民
調查附記:
記者就此事咨詢了驕陽律師事務所龍赤衛律師,龍律師表示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投訴人反映的情況,物業管理公司確實未盡到自己的安全管理職責,理應承擔相關的過錯責任,投訴人可向其主張權利。
龍律師也提醒投訴人,如投訴人打算直接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此事,所提交的證據應不單單限于證人證言(最好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還可提交攝像頭(如安裝)是否正常開通并有專人監管、投訴人的報案記錄、公安部門的勘察鑒定結論等相關證據。另外,投訴人對丟失的財物也需要舉證。因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往往要求各證據之間形成“證據鏈條”,而單一的證據或未形成“證據鏈條”的證據往往難以被法庭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