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交付后,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如何登記?交接驗收又怎樣處理?昨天南京市房產局下發了一份《關于南京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產權登記、交接驗收等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個小區交付的物業管理用房多大才合適?該意見規定,凡在2001年3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商品房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劃總建筑面積的3%。—4%。交付物管用房;凡在1996年12月23日—2001年3月1日之間竣工交付的商品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建設面積的2%。—4%。提供物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
該意見還規定:對房屋已銷售完畢、無法劃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或所劃定的物管用房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開發企業應當在會所內劃定;對無會所也無其他房屋的,由開發企業按項目銷售時平均售價的95%標準乘以應交面積,向業主大會交納補建價款。
物管用房的位置一定要按照規劃核定的位置留置,具體情況又如何操作?意見規定:如果是規劃未核定的,由開發企業自行劃定,但是其位置應盡量設置在住宅小區中心區域或住宅小區主出入口附近,并且要求集中劃定;如果是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的通道。同時,對小區內的物管用房“安置”也予以了一定限制:不得設置在地下,不得占用業主共用配套設施。
對小區物管用房的產權登記問題,該意見也進行了認定。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物管用房,以全體業主的名義一并申請預登記,并代為保管登記證明;待實施物業管理或業主大會成立后,移交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委員會保存”。
對物管用房的交付問題,該意見規定: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小區,建設單位應在物管用房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與物管企業交接;未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小區,竣工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委員會進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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