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有如下特征:
(一)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是由多重關系共同組成的統一體,即它并非僅指某一對主體之間的關系,而是人們在取得、利用、經營和管理物業的過程中形成的多重關系的組合。
在這個多重關系中有主要關系和次要關系之分,比如:物業管理公司受業主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承擔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公司與委托單位簽訂了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簽訂后,由物業管理公司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在這個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主要關系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之間的關系,次要關系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之間的關系。次要關系是從屬于主要關系的,也就是說,沒有主要關系的發生,次要關系也不會存在。
(二)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即主體間的權利、義務既有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又有不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管理關系。
如前所述,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一種民事主體,對物業進行修繕、養護、經營和對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特約服務,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給物業管理公司支付一定的勞務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用物業管理合同的形式予以反映。另外,物業是城市的基本組成部分,管理維護物業及環境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管理內容,各種物業管理主體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社會責任等方面也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所以政府或司法機關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維護、監控等方面存在著監管關系。并不是說,只要界定和規范好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政府就可以不用管了,在民事關系之外,還必須存在著行政管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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