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一個樓盤促銷的方式比較有意思,有些發展商在銷售樓盤時,提出前多少位認購人士可以免一年的物業管理費。還有一些發展商是這么規定的,如果購房客戶是學士學位,則免一年物業管理費;如果是碩士,則可以免兩年;以此類推,如果是兩院院士,最高可以免五年的物業管理費。
我認為,這種促銷方式是不可取的,沒有法律依據。
我從物業管理費的性質談起,在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對城市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一句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物業管理費不完全是物業管理公司的收入,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要投入上面說的各種消耗。對于普通住宅來說,物業管理的收費標準、數額是固定的。從理論上來說,如果部分人不交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總額就會減少,相應地用于消耗的款項也會減少,提供的物業服務會打折扣。那么交齊物業管理費的業主有得到完善物業管理服務的權利,這對于他們是不公平的。
對于高檔物業來說,情形就更嚴重。不久前,我在文章中談道:高檔物業是按照倒算的辦法計收物業管理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先算出本物業管理年度總共應收物業管理費總額,再將總金額除以該物業總建筑面積或是產權人數,得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或每位產權人應承擔的物業管理費,并按照這個標準向產權人、使用人等收取。
打個比方,物業管理費為6塊錢,共三位業主,則每人需要交2塊錢。可是如果免了一位業主的物業管理費,那么另外兩位業主就得各交3塊錢。免收的物業管理費最終還是攤到了其他業主頭上。
有些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稱:免交的物業管理費是由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營業利潤抵充的。這種說法不能說沒有道理,但實際上很難操作。
從財政部《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來看,物業管理企業的主要利潤是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營業稅金及附加,再減去營業成本、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的凈額。
收取物業管理費時,物業管理公司的利潤還根本算不出來,弄不好還可能出現虧損,怎么就能用來替代收入呢?一來不合財務規則,二來這種黑箱操作容易使廣大的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運作產生不信任感。
一般而言,免交物業管理費的還是很少一部分人,數額總的來說也不多,但是這種促銷方式過多,確實會給其他業主帶來一些損害,也對我們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帶來麻煩。因為這種小問題說明物業管理行業的定位、指導思想、權利義務關系等基礎的架構還沒有完善,如果老是這樣不完善下去,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都要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