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辦理為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提供法律服務
1、幫助物業管理公司制定投標方案并參與草擬或審查包括但不限于投標書、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各物業管理制度、表格等相關法律文件。
2、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1)物業的接管驗收
(2)開發商的權利和義務
(3)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3、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費用負擔
根據各地的規定,一般凡是普通住宅的,所擬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應報物價管理部門審批,非普通住宅或商用物業的,應報有關部門備案。關于管理費的支付問題,結合一些地方的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商承擔。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房屋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開發商承擔。
4、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簽定后,物業開始銷售時,律師應當提示物業管理公司嚴格審核售樓說明書、媒體廣告和房地產買賣合同,對不利于物業管理的條款和承諾應刪除或修改,以免帶來后患。
5、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為兩年,且業委會成立后并與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與前期物業管理公司續簽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失效。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律師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1、律師應當為物業管理公司獲得選聘進行程序的合法性審查,獲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經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必須三分之二以上,《物權法》則是過半數,現以《物權法》的規定闡釋),物業公司才能與代表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2、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1)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基本內容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a.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b.管理項目。即管理的房地產名稱、坐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c.管理內容。即具體管理事項,例如: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d.管理費用。即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費。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比較復雜,不同的管理事項,收費標準也不同,有的收費項目是規章明確規定的,如季節性的供暖收費,有的收費項目是同業主委員會協商決定的,如停車場的停車費。
e.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f.違約責任。雙方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
g.其他事項。雙方可以約定其他未盡事項,如風險責任、調解與仲裁、合同的更改、補充終止等。
(2)業委會或業主大會的權利與義務
a.代表和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經常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將上述意見和建議反饋給物業管理公司。
b.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及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
c.審定物業管理公司擬定的物業管理方案。
d.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e.審定物業管理公司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報告并在物業管理公司提交上述材料之日起 日內出具書面審定意見。
f.審批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預算,并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驗收;審查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書面報告。
g.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物業管理公司移交有關資料。
h.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i.負責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籌集,督促業主繳納物業維修專項資金。
j.業主委員會有權指定專業審計機構,對本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k.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有權代表業主大會提前終止本合同。
(3)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a.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方案。自主開展物業經營管理服務活動。
b.對業主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c.按本合同的約定,對業主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或物業使用守則及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d.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第三方。
e.負責編制房屋及其附屬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保修期滿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經業委會、物業管理公司雙方議定后由物業管理公司組織實施。
f.向業主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與業主訂立書面約定,并負責監督。
g.按養護計劃和操作規程,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狀況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或險情及時排除。
h.負責每半年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帳目和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將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向業主提供專項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方式公示。
i.不得擅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不得在處理物業管理事務活動中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
j.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物業的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k.本合同終止時,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3、在新的物業公司取代原前期物業管理公司情況下,如何順利交接往往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成功操作的關鍵,前期物業公司往往會以各種理由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律師應協助業委會、新的物業管理公司與原前期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溝通,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指導、監督。
4、因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而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催收等法律服務。一般情況下,律師應告知物業公司先通過發律師函的方式向業主催收,對個別業主可以進行訴訟,但訴訟不宜廣泛采用,這樣會將物業公司與業主的推向一個對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