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區的綜合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建設用地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及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區的綜合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建設用地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及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第四條 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對所開發的住宅小區質量負最終責任,不得將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住宅小區的土地使用情況、各單項工程的工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項目等組織驗收。
第六條 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設項目按批準的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三)各類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修色調等符合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
(四)施工機具、暫設工程、建筑殘土、剩余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達到場清地平;
(五)拆遷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條 申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規劃部門及其他專業管理部門批準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各個單項工程設計文件(圖紙)等;
(二)工程承發包合同;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的各單項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文件;
(四)竣工資料(圖紙)和技術檔案資料;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八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住宅小區綜合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附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一個月內,應當組成由城 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規劃、房地產、工程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及住宅小區經營管理單位參加的綜合驗收小組;
(三)綜合驗收小組應當審閱有關驗收資料,聽取開發建設單位匯報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住宅小區建設、管理的情況進行全面鑒定和評價,提出驗收意見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報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綜合驗收報告進行審查。綜合驗收報告審查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方可將房屋和有關設施辦理交付使用手續。驗收合格并已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不再承擔工程增建、改建費用。
第九條 住宅小區竣工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完整的小區綜合驗收資料報送備案。
第十條 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可以實行分期驗收,待全部建成后進行綜合驗收。分期驗收的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綜合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改正,由此發生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對違反規劃要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不配套、工程質量低劣的,由驗收小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經綜合驗收,開發建設單位擅自將房屋和有關設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開發建設單位資質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