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物業項目交接活動,維護業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并結合《關于住宅物業項目交接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京建物[2006]23號)的實踐情況,研究起草了《北京市
為規范物業項目交接活動,維護業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并結合《關于住宅物業項目交接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京建物[2006]23號)的實踐情況,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物業項目交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公眾可以在2010年9月13日之前以書面方式通過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反饋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特此通知。
聯系人:王占強 傳真:59958544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16號院3號樓(C座)
郵政編碼:100039
附件:北京市物業項目交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北京市物業項目交接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交接類型
第三章 交接程序
第四章 交接行為規范
第五章 應急物業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規范物業項目交接工作,維護業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與全體業主之間進行物業項目交接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含義】本辦法所稱物業項目交接,是指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與全體業主之間對物業共用部分進行查驗交接以及對物業管理相關資料進行移交和承接的行為。
第四條【交接主體】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項目,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交接;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授權的業主代表交接。
全體業主可以委托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交接,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進行交接。
第五條【交接協議】物業項目交接應當簽訂交接協議。
交接協議一般包括:物業項目名稱、交接主體、交接時間、權利和責任分界點、交接內容、交接查驗方法和標準、相關債權債務的處理、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六條【原則】物業項目交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協商、維護社區和諧與社會穩定的原則。
第二章 交接類型
第七條【交接類型】物業項目交接包括建設單位與全體業主之間的交接、物業服務企業與全體業主之間的交接。
第八條【建設單位與全體業主之間的交接】 建設單位與全體業主之間交接物業項目的,應當移交《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并進行物業共用部分的查驗交接。
第九條【物業企業與全體業主之間的交接】物業服務企業與全體業主之間交接物業項目的,應當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查驗符合標準但業主不承接,建設單位撤出】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共用部分經查驗符合相關標準,建設單位向全體業主發出書面交接通知后業主不履行交接義務,建設單位決定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提前3個月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方式,并完成承接查驗。
第三章 交接程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與全體業主交接程序】業主共同決定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確定物業管理方式的,全體業主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交接:
(一)全體業主將業主共同決定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二)雙方協商簽訂交接協議;
(三)全體業主及時將業主共同決定、交接協議等相關情況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四)雙方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和交接協議約定,對物業共用部分進行查驗交接并對物業管理相關資料進行移交和承接。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施行前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解除的,由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交接。
第十二條【全體業主向物業企業發起交接】業主共同決定不再接受事實服務的,或者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的,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