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10〕340號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行業專家在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完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評審、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等工作機制,市... 京建發〔2010〕340號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行業專家在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完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評審、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等工作機制,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管理辦法》,現將《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活動,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專家的作用,完善物業服務咨詢、考評、論證、評估監理等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從事物業管理咨詢、考評、論證、評估監理等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對本人所提出的專業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物業管理行業專家資格的授予與取消,并負責專家的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家資格條件與選聘程序
第五條 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分為綜合管理類專家和專業技術類專家。
綜合管理類專家,是指物業管理行業中全面負責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物業服務項目的中高層管理人員。
專業技術類專家,是指從事物業管理專業或與房屋建設、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包括土建、電氣、暖通、給排水、結構、經濟、財務等方面專業人員。
第六條 綜合管理類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認真負責,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自律,無違法記錄;
(二)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四)擔任物業服務企業部門經理以上職務;
(五)有豐富的企業綜合管理及運營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在公司負責或從事過市場運營、品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等工作;
(六)熟悉物業服務企業運營特點與規律,熟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