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物價局(委員會)、建委(建設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深圳市水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供水價格,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制定了《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并將執行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時反饋給我們。1998年作為改革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過渡期,城市供水價格的調整仍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調整價格監審品種目錄的通知》(計價管〔1998〕725號)執行。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建 設 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供水價格,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城市供水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供水價格行為。
第三條 城市供水價格是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城市的標準后供給用戶使用的商品水價格。
污水處理費計入城市供水價格,按城市供水范圍,根據用戶使用量計量征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城市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要 城市供水價格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價格分工管理目錄執行。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證會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水價分類與構成
第六條 城市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可分為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用水等五類。各類水價之間的比價關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城市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成本和費用按國家財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原水費、電費、原材料費、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直接工資、水質檢測和監測費以及其他應計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費用。
(二)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稅金是指供水企業應交納的稅金。
(四)城市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按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八條 輸水、配水等環節中的水損可合理計入成本。
第九條 污水處理成本按管理體制單獨核算。
第三章 水價的制定
第十條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 供水企業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應當是凈資產利潤率8--10%。具體的利潤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求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根據其不同的資金來源確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資的,企業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業投資的,包括利用貸款、引用外資、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方式籌資建設供水設施的供水價格,還貸期間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12%。
還貸期結束后,供水價格應按本條規定的平均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應逐步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或階梯式計量水價。
容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的固定資產成本。計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的運營成本。
兩部制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一)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計量水價;
(二)容量水價=容量基價+每戶容量基數;
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
(三)容量基價=--------------------;
年制水能力
(四)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每戶平均人口 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五)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單位按審定后的用水量計算;
(六)計量水價=計量基價 實際用水量;
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年固定資產折舊額
+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
(七)計量基價=----------------------。
年實際售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