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文 號:鄭政文[2005]94號
發布日期:2005-5-30
執行日期:2005-6-2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實行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備案管理,是我市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提高商品房銷售信息透明度,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和電子政務建設,有效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務必要高度重視,認真宣傳、組織、開展好這項工作;對具體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報告,以便對本辦法修訂時參考。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鄭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商品房銷售信息的透明度,依據《鄭州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等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備案(以下簡稱聯機備案),是指通過聯機備案專網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即時報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備案方式。
第三條 本市市區新建商品房預售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和買受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通過鄭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數據聯機備案專網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商品房銷售代理者銷售點的計算機等相關設備應當與聯機備案專網連接,聯機備案專用管理軟件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免費提供。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聯機備案專用管理系統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并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聯機備案專網上提供房地產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信息。
第八條 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預訂、預約等方式進行銷售活動。
第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使用聯機備案專網提供的示范文本。聯機備案的程序: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就可銷售的房屋協商擬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經雙方當事人確認后,通過聯機備案專網在線填寫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自行設置密碼,網上提交合同后,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合同編號;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聯機備案專網打印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管理系統自動備案;
(四)樓盤表標識公示,即管理系統的商品房樓盤表內同時標明該商品房已銷售。
第十條 預售經濟適用住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留驗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購買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文件;向境外(含港、澳、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留驗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交的相關文件;預售設定抵押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出示抵押權人同意銷售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同訂立后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證前,需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除法定理由和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的外,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一致。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持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或者其他有效文件、身份證明和其他規定的材料,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商品房由預售變為現售,或者商品房面積、銷售的平均價格、房屋用途、結構、戶型、套數等發生變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信息變更。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后,及時在聯機備案專網上予以變更。
第十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聯機備案專網所反映的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并將下列核實后的信息及時通過公共信息網絡公布: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相關信息;
(二)商品房項目規劃平面圖、建筑分層平面圖;
(三)商品房的樓盤表信息,包括樓棟的樓號、建筑結構、層數、房號、用途、戶型、建筑面積等;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示范文本;(五)樓盤表內已銷售和可銷售房屋的情況;
(六)房地產抵押、查封等限制銷售信息;
(七)商品房擬銷售的平均價格。
第十四條 縣(市)、上街區新建商品房預售備案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20日施行。
鄭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