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完善深圳市(以下稱本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改善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市住房保障的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通過配置保障性住房、發放住房貨幣補貼、核減住房租金等措施,為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扶持和救助,以保障其享有適當的居住條件。
本條例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依照本條例,通過組織建設或其他途徑安排,以限定的標準和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或出售的住房。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本市住房保障的實施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市統一規劃,統一計劃,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產權管理,統一保障對象,統一配置,統一價格,統一合同;
(二)堅持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優先解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三)住房保障的范圍和標準,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人口規模、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相適應;
(四)住房保障的方式,應當住房實物補貼和住房貨幣補貼并用;通過配置保障性住房提供住房實物補貼的,應當以出租為主,出售為輔。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本市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政府房產、土地、規劃、發展改革、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物價、財政、稅務、建筑工務、法制、監察等相關部門、各區負責住房保障有關工作的管理部門、有關金融機構和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各有關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居民委員會等單位,依照本條例分工合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本市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五條 (住房保障規劃的內容)
本市住房保障規劃包括長遠規劃和近期規劃。
住房保障長遠規劃一般以十五年為期進行編制,規劃應當明確規劃期內住房保障的長遠目標、實施策略、實施進度、保障性住房的總量和結構安排等內容。
住房保障近期規劃一般以五年為期進行編制,規劃應當依據住房保障長遠規劃,明確規劃期內住房保障的階段目標、實施策略、實施進度、土地和資金的供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準和規模、保障性住房的配置等內容。
第六條 (住房保障規劃的編制)
住房保障規劃由市主管部門在科學預測本市社會經濟、人口、資源、居民生活水平和住房保障需求等狀況的基礎上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規劃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住房保障年度計劃)
市主管部門應當自每年六月一日起,會同市政府房產、土地、規劃、財政、物價等相關管理部門及各區政府,根據住房保障規劃,編制下一年度住房保障計劃。下一年度住房保障計劃應當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報市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應當明確下一年度住房保障的土地和資金使用安排、保障范圍和標準、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其他來源、擬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數量和區域分布及相應的租賃或銷售價格、住房貨幣補貼的數量和分配等內容。
第三章 住房保障的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條件)
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體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三年均低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價值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財產總值限額;
(四)家庭成員不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和雖未經登記但家庭成員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義行使權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第九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條件)
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體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三年均低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價值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財產總值限額;
(四)家庭成員不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和雖未經登記但家庭成員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義行使權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第十條 (住房貨幣補貼的條件)
對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家庭,市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新增符合條件的家庭應保盡保、全面覆蓋的原則,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對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家庭,在提出租賃保障性住房申請后兩年,市主管部門不能提供相應保障性住房的,應當通過發放住房貨幣補貼向其提供住房保障。
第十一條 (核減租金的條件)
對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家庭,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間,因家庭收入銳減、遭受災害、生活條件惡化等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憑所在區政府民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向市主管部門申請租金核減。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障性住房的租賃價格和申請家庭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酌情批準申請家庭緩繳、減繳或免繳租金。
市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批準緩繳或減繳租金的,緩繳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減繳租金數額不得超過應繳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依照前款規定批準免繳租金的,應當報市政府核準。
第十二條 (住房保障的標準)
市主管部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應當保證承租或承購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積的百分之四十。
市主管部門發放的貨幣補貼,應當保證符合條件的家庭能夠承租不低于前款規定標準的住房。貨幣補貼的具體數額,由市主管部門根據不低于規定標準的住房的市場平均租賃價格和相應家庭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之間的差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