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問題
房屋總價148075.2元,2009年10月2日已付12000元,余款2009年10月9日付清,現買受人要求退房,該怎樣行使權利?余款未付,已付款未與丈夫協商。
中顧網律師解答:
協商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
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
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
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
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