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暫時停工
40.1 工程的暫時停工
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應于所指示的時間內,以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問,承包人應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妥善保護和保證其安全。
但下述暫時停工除外:
?。╝)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由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導致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必要的停工;或
?。╟)由于工地氣候情況導致的必要停工;
?。╠)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工程師或業主的任何行為或過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規定的任何風險),應按40.2款規定的辦理。
40.2 暫時停工后工程師的決定
根據40.1款規定,在適用于本條款的情況下,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后,可以決定:
?。╝)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由于此類暫時停工導致的應加入到合同價中的費用,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0.3 暫時停工持續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進展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令而暫時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的時間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則除非該項停工屬于本文第40.款的(a)、(b)、(c)或(d)四種情況,則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送通知,要求從工程師接到通知后的28天內準許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繼續進行施工。如果在該期限內未得到此項準許,則承包人可以選擇如下的處理辦法:如這種暫停只影響整個工程的一部分時,則把這種停工視為第5l款規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作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知工程師,但并非必須如此,影響整個工程施工時,則視為業主違約,據69.款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發生時,應按第69.2及第69.3款處理。
第八章 開工及延期
41 工作開工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師發給的開工通知后,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從速開工,開工通知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在此之后,承包人應從速開工,不得延誤。
42.1 現場的占用權和出入權
除了合同中可能規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隨時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圍,及
?。╞)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順序,業主應在工程師下達開工通知的同時,讓承包占用,但此順序服從 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順序。
(c)相應的工地范圍,及
(d)根據合同應由業主提供所需的進入工地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規定,或按承包人在給工程師或抄報業主的通知書中說明提出的合理建議,進行施工。業主應隨工程的進展,使承包人進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況下,按計劃或建議盡快進行工程施工。
?。╡)除非得到額外的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給出占用權
如果由于業主未按42.1款規定讓承包人占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誤工期或支了費用,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決定;
(a)承包人按44款規定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應增加到合同價中的費用額,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2.3 道路通行權及使用工地外設施
承包人應承擔進出工地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捐稅。承包人還應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作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中設施。
42.4 臨時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臨時工程用地,他應在輔助資料表vii一臨時工作用地需求中列出,以供業主批準。臨時工作用地范圍可包括工程活動、辦公室、食宿設施、臨時通道及其它類似的臨時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圍由業主負責提供給承包人,未經業主批準的額外用地應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負費用。
43 竣工期限
所有按標書附錄中規定時間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應按48款規定,在從開工日起計算的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或在第44款規定的延期在內的相應時間內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由于:
?。╝)額外或附加工程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誤,或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業主的任何延誤、防礙或阻礙,或
?。╡)其他不屑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或應由其負責的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生時,包人有權延遲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作的竣工期限,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可延長時間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4.2 承包人應提交的通知及詳細情況
但工程師可以不作任何決定,除非承包人已經
?。╝)在首次出現這種情況后 28天內通知了工程師及抄報業主,及
?。╞)在提出給工程師通知后28/天或其他經工程師同意的合理的時間內向工師提交了有關承包人有權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的上述意見進行研究。
44.3 臨時延期決定
如果一種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規定的28天內,送交44,1(b)中規定的詳細情況,則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工程師臨時情況報告并在這些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送交工程師最終情況報告,則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在收到臨時情況報告后,工程師應及時決定臨時延期。在收到最終情況報告后,工程師應考慮所有情況決定總延期。在這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均應根據情況通知承包人并抄報業主。最終審查,不應減少已由工程師決定了的延期時間。
45 工作時間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及下文規定情況外,任何工程無工程師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時間內進行施工。但不包括當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絕對需要在上述時間內施工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本規定并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46 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時候的施工進度太慢,而不能按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工程師應將此情況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應據此采取工程師同意的必要的步聚,以加快施工進度,使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完工。承包人無權要求對采取這些步驟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如果為了執行工程師按本款規定發出的指示,承包人須征得工程師同意于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內進行任何作業。如果承包人為完成本款規定的義務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業主產生額外的監理費用,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相應的費用,業主將向承包人報銷這部分費用或從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人的費用中扣回,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