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建工程抵押,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與其他合同有哪些區別?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需要載明哪些事項?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押當事人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等;
二、抵押物的名稱、建筑面積、處所;
三、抵押貸款或擔保債務的價款、幣別、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點、本息歸還方式;
四、抵押物意外毀損、滅失責任;
五、抵押物保險受益人;
六、抵押物的占管方式;
七、抵押物被處分時受償人的順序;
八、違約責任及補救措施;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生效方式;
十一、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以中文書寫,以兩種以上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主。
在建工程的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是否必須同時抵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根據我國房地產法律中的“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保持一致的原則。銀行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應把整宗土地使用權與在建工程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而不能僅僅抵押在建工程建筑物占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建筑物的數量、面積、有關權證號碼等情況應在抵押物清單上載明。在建工程抵押應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抵押物登記證。銀行要密切關注在建工程的建設施工情況,根據實際及時辦理新增部分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續。當在建工程竣工,客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銀行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與客戶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按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小編提醒注意:
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設定抵押:
一、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發包合同爭議的;
二、行政罰沒、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三、無擔保人的公益性質的(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在建工程;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定抵押的其它情形。
知識關聯:
在建工程抵押存在哪些價值風險?
由于房地產評估機構繁多,估價人員的估價水平參差不齊。當評估結果高出正常、合理的市場價值后,使得貸款的風險劇增。有時,貸款銀行為了給開發商節約有關費用,信貸人員自行估算,由于缺乏專業評估知識,估算結果誤差可能很大,也有可能造成貸款風險。
《房地產估價規范》規定:房地產抵押價格的評估是以估價對象在發放貸款時的正常市場價值。有可能出現發放貸款時的評估價值與處置抵押物時的處置價格有很大差異,從而造成貸款風險。
房地產開發項目有的是聯營合作開發的,特別是在一方提供土地,開發商提供開發資金這種聯合開發中,提供土地方提供的可開發土地可能是劃撥用地,也可能是出讓用地。劃撥用地的抵押價值比出讓用地的抵押價值要低,劃撥用地上的在建工程(開發經濟適用房除外)可能因無法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使得該項目不能正常預售,開發資金不能按期回收,同時銀行貸款也有可能不能按期回收,造成貸款風險。另一方面,該類聯營合作開發項目的在建工程評估價值只能按照聯營合作開發合同上所載明的有關條款進行合適的分割,而不能視為開發商全部擁有,從而造成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