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葉女士借給好友30萬元,好友將其名下的房產抵押給葉女士,但礙于情面一直未辦理抵押登記,請問,這樣做是否存在風險?
解答:如果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則未設立,葉女士在實現債權時存在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以房產等不動產抵押的,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本案中借款人雖然將房產抵押給出借人葉女士,但是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則未設立,雙方只是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若存在其他債權人,出借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債權是平等的,只能按債權比例清償,不享有物權的優先受償。若借款人將此房抵押給第三人,且辦理了抵押登記,則葉女士的債權在實現時無法對此房主張權利。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