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以房產進行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五)以企業(yè)的設備和其它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登記部門。”該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上述規(guī)定可見,以房產作抵押的,必須要到縣級以上的相關部門去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否則抵押便不能生效,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僅僅交付房屋產權證不能說明抵押合同生效,還應當及時到房產管理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這樣,抵押權才能有效成立,否則便不能行使抵押權。而抵押人既然同意提供抵押擔保,就應當積極配合抵押權人去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否則即使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人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