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揭購買二手房,在合同已明確約定按揭未獲批準情況下由買方采取補救方案即現金全部付款的情況下,買方未積極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既約定系按揭購買二手房,又約定“過戶時,買方向賣方余下房款,賣方同時交房給買方”,易生現金購房與按揭購房無謂之爭。故在按揭購買二手房情形,對交房付款條件的約定,為避免紛爭,雙方可就“余下房款”做詳細約定。
3、按揭手續辦理可能有周期,且有可能超出賣房人心里預期,又因涉及案外人多,尤其在無法判別買受人是否怠于履行的情況下,極易出現一方毀約的現象。故簽約之前,應充分咨詢、了解相關按揭事宜,對辦理按揭手續的合理期限及可能出現的辦理遲延有預期、有應對。
4、因受調控政策影響導致按揭受阻,依然需要區分政策影響程度,以及義務一方拒絕履行理由是否合理,從而判定違約責任承擔。
5、爭議條款:“乙方辦理貸款,甲方給予配合,是先貸款后更名,還是先更名后貸款視有利于速度快為原則。”實踐中,往往為了按揭成功需賣方出具一系列手續,比如首付款證明,在未付款或首付未實際達到銀行要求的比例情況下,出賣方出具虛假證明,則存在明顯的風險,不出具證明又使合同履行出現障礙,有違約定的“有利于速度快”原則和貸款先到位約定。故簽約時,雙方對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應予明確,不做含混模糊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