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出現哪些情況,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房地產?
滬律網馬超律師回答:
債務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4、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并且須辦理登記后方才生效。 未登記的合同無效。
1 .抵押合同的主要條款
( 1 )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個人姓名、住所;
( 2 )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 3 )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向積及四至:
( 4 )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 5 )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 6 )債務人履行的期限:
( 7 )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 8 )違約責任;
( 9 )爭議解決方式;
( 10 )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 11 )雙方設定的其他事項。
2 .簽訂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項
( 1 )簽訂合同時,必須注意對照主債合同的有關條款:
( 2 )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注意提供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
( 3 )在簽訂合同前,首先要了解哪些銀行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利率、期限、 首忖付款項等,同時,若為預購房,還必須了解開發商的資信,銀行是否愿意為該項目發放貸款等,知彼知己,才能保證申請貸款及時、成功;
( 4 ) 簽訂合同時,還須注意保險、公證等問題。
根據有關規定,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人投保后,應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債務履行期限內,抵押權人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關于公證問題,當事人雙方如果約定,當事人雙方如果約定,就可以進行抵押合同的公證,就可以進行抵押合同的公證,但購房者應切記,公證只是一種證據效力,它并不能取代合同登記,切勿以為公證即可表示合同有效,因為不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是無法律效力的。